【检护民生】肇东检察:为未成年人筑起禁烟屏障
时间:2024-07-16
来源: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第六检察部
录入:政治部
审核:高烽
为净化校园周边市场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未成年人禁烟防线,近日,肇东市检察院联合肇东市烟草专卖局、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园周边烟草违规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内部分学校周边市场主体进行走访,检查涉烟经营情况。
此次检查重点是对学校周边50米内个体经营门店是否存在暗中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无证无照经营卷烟行为进行排查,排查中发现无证违规销售烟草的商铺3家,当即封存没收全部烟草库存200余条,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市烟草专卖局及时处理,截止发稿前,该案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针对个别商贩未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等标语的行为,以及向未成年人售卖“烟卡”的情况,现场监督其即时整改。
同时,我院未检负责人姜志伟与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沟通,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辖区中小学周边销售卷烟情况的排查、整顿和管控力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市烟草专卖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一直很重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将持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规范烟草售卖制度,密切与检察机关的协同联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下一步,肇东市检察院将持续发力,全面跟进本次监督检查后续处理情况,并建议烟草部门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跟踪治理。同时持续发挥法治副校长对未成年人禁烟保护的法治宣传作用,切实保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筑牢禁烟防线。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商场、超市、便利店、宾馆、饭店、酒吧等烟酒柜台,须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识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卡”本身是香烟制品的一部分,“烟卡”所携带的商标本身代表了相关的烟草品牌,销售“烟卡”涉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商家切不可向学生销售“烟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