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职责
破解值班律师难题
时间:2019-12-19
来源: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谢芳
编辑:谢芳
录入:政治部
审核:丛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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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肇东市院积极承担检察主导责任,积极主动与肇东市司法局沟通联络,落实律师值班制度,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值班律师费用不到位、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并未彻底解决,已成为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堵点和痛点。为解决难题,确保制度落地见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司法局、远放律师事务所签署了《三方合作协议书》,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专门委托远放律师事务所指派值班律师,对肇东市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履行义务。这是绥化地区首次通过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值班律师问题,协议规定权责清晰,切实解决了落实值班律师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一、解决了值班律师费用不到位问题
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以来,我院在工作中发现,值班律师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不积极开展工作,经常出现多次联络、多次约定时间的情况。通过与法律援助律师座谈交流发现,法律援助律师费用没有保障到位,费用发放不及时,是问题的关键。在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书》之前,司法局与法律援助律师仅笼统约定,由司法局向值班律师支付费用,但关于支付方式和数额并未明确约定,导致法律援助律师工作了几个月,都没有获得劳动报酬,这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肇东市院经过多次与司法局协商,明确了支付费用数额、支付方式和其他责任义务条款,由司法行政部门从法律援助经费中一次性向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支付100,000.00元费用,检察机关为值班律师提供专门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在肇东市检察院院内的工作区值班,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解决了值班律师工作积极性不强问题
值班律师积极性不强,另一原因是司法局、检察院对于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无约束力。《三方合作协议书》在解决经费的基础上,对值班律师如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履行法律援助服务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值班律师的责任意识。例如,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不能及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法律援助服务,检察院、司法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追究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责任或者向其主张赔偿(不超过20,000.00元),对法律援助律师的管理、监督工作设置在律师执业的律所,律所受《三方合作协议》的约束,必须加强对值班律师的管理和约束。
三、解决了值班律师职责不清晰问题
在认罪认罚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律师在看守所担任值班律师时,多表现为接到检察院的通知后就《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过程予以见证,很少参与会见和提供法律帮助。为了避免值班律师仅成为认罪认罚的见证人,通过《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检察院保障值班律师履行职责,律师有义务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检察院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会见等权力。例如,检察院拟作认罪认罚的案件,提前3日告知值班律师,危险驾驶案件提前1日告知值班律师,在检察院备案的值班律师无需提供“三书”可直接在综合业务部查阅其预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的卷宗,保障值班律师充分了解案情,为被追诉人提供帮助。
四、解决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质量不高问题
在签定《三方合作协议》前,司法局选择指定一名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一天补助在100元-200元之间,与普通案件的代理咨询费收费差距较大,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拥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不愿意提供法律援助,有的律师甚至应付了事,影响办案质量。例如,一些律师仅仅是向嫌疑人讲述认罪认罚的含义、如何签字,对于嫌疑人提出的认罪认罚后如何量刑,与坦白的区别等问题很少做出回答或者答复不准确。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后,不再是固定的1名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是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的具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执业律师作为值班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方面的帮助,按月向检察院报送法律援助卷宗,检察机关不仅作为审核支付值班律师及法律援助费用的依据,而且作为审查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质量的依据。
通过与司法局、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发展。《三方合作协议》签订后,律所召开认罪认罚工作会议,对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学习,制定律师轮岗制度,特殊事项应急制度,每周律所例会报告认罪认罚工作等工作机制,值班律师由被动向主动转变,由形式向务实转变。检察机关积极保障律师阅卷权、会见权,提供必要工作场所和设备;司法局主动为律师提供到位的经费保障。肇东市检察院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站成立一个月,办理故意伤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等67件认罪认罚案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使司法局不再受逐案指派工作所累,检察院不再为值班律师见证发愁,为构建法律共同体作出了有益尝试。
一、解决了值班律师费用不到位问题
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以来,我院在工作中发现,值班律师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不积极开展工作,经常出现多次联络、多次约定时间的情况。通过与法律援助律师座谈交流发现,法律援助律师费用没有保障到位,费用发放不及时,是问题的关键。在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书》之前,司法局与法律援助律师仅笼统约定,由司法局向值班律师支付费用,但关于支付方式和数额并未明确约定,导致法律援助律师工作了几个月,都没有获得劳动报酬,这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肇东市院经过多次与司法局协商,明确了支付费用数额、支付方式和其他责任义务条款,由司法行政部门从法律援助经费中一次性向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支付100,000.00元费用,检察机关为值班律师提供专门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在肇东市检察院院内的工作区值班,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解决了值班律师工作积极性不强问题
值班律师积极性不强,另一原因是司法局、检察院对于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无约束力。《三方合作协议书》在解决经费的基础上,对值班律师如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履行法律援助服务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值班律师的责任意识。例如,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不能及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法律援助服务,检察院、司法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追究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责任或者向其主张赔偿(不超过20,000.00元),对法律援助律师的管理、监督工作设置在律师执业的律所,律所受《三方合作协议》的约束,必须加强对值班律师的管理和约束。
三、解决了值班律师职责不清晰问题
在认罪认罚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律师在看守所担任值班律师时,多表现为接到检察院的通知后就《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过程予以见证,很少参与会见和提供法律帮助。为了避免值班律师仅成为认罪认罚的见证人,通过《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检察院保障值班律师履行职责,律师有义务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检察院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会见等权力。例如,检察院拟作认罪认罚的案件,提前3日告知值班律师,危险驾驶案件提前1日告知值班律师,在检察院备案的值班律师无需提供“三书”可直接在综合业务部查阅其预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的卷宗,保障值班律师充分了解案情,为被追诉人提供帮助。
四、解决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质量不高问题
在签定《三方合作协议》前,司法局选择指定一名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一天补助在100元-200元之间,与普通案件的代理咨询费收费差距较大,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拥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不愿意提供法律援助,有的律师甚至应付了事,影响办案质量。例如,一些律师仅仅是向嫌疑人讲述认罪认罚的含义、如何签字,对于嫌疑人提出的认罪认罚后如何量刑,与坦白的区别等问题很少做出回答或者答复不准确。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后,不再是固定的1名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是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的具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执业律师作为值班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方面的帮助,按月向检察院报送法律援助卷宗,检察机关不仅作为审核支付值班律师及法律援助费用的依据,而且作为审查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质量的依据。
通过与司法局、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发展。《三方合作协议》签订后,律所召开认罪认罚工作会议,对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学习,制定律师轮岗制度,特殊事项应急制度,每周律所例会报告认罪认罚工作等工作机制,值班律师由被动向主动转变,由形式向务实转变。检察机关积极保障律师阅卷权、会见权,提供必要工作场所和设备;司法局主动为律师提供到位的经费保障。肇东市检察院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站成立一个月,办理故意伤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等67件认罪认罚案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使司法局不再受逐案指派工作所累,检察院不再为值班律师见证发愁,为构建法律共同体作出了有益尝试。